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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 驻马店市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5 来源:驻马店纪检监察网



驻纪办〔201927

 

 

中共驻马店市纪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各派驻(出)机构,市委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市委巡察办:

《驻马店市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驻马店市纪委办公室

                             2019815


                                                驻马店市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提高制度建设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更好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河南省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

  (一)本级纪委(监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本级纪委(监委)与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等;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的领导下进行,纪委监委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承担日常管理事务,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别承担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纪委监委请示,经批准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计划和起草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年初提出制定计划。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由牵头部门提出,也可以由多个部门联合提出。

  第八条 制定计划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必要性、工作计划、完成时限、起草部门等内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

  第九条 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纪委常委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动或者调整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由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协商确定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配合,并报分管领导批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指定一个部门承办。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做到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公开征求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征集到的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研究处理。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审议时应当如实汇报分歧意见和理由。

  第十六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与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的规定。

  第三章 审核和审议

  第十七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提请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审议前,应当先行提交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核。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反馈起草部门。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经分管领导同意,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可以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十九条 经审核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请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审议。提请审议时,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审议稿、起草说明和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审核意见等材料。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必要时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当及时向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议规范性文件时,由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

  第四章 发布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核文、签发。

  经审议原则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按程序核文、签发。

  经审议未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起草,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核和提请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时备案,报备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承担。

  纪检监察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由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按要求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应在1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正式文本(红头不加盖印章);

  (三)制定说明(包括制定意图、主要内容、形成过程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等)。

  以上材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二十五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应当在30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经批准可以建议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纠正,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逾期不作处理的,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可以提出撤销的建议,报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决定。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实行专人负责,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登记,进行分类、立卷和归档。

  第二十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要求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仍不报送的,应予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五章 清 理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一般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清理:

  (一)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的;

  (三)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及时清理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在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经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审定后,按照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代同级党委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清理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14日发布的《驻马店市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暂行办法》(驻纪办〔2009〕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