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青乡党委委员、党委秘书管有杰因违反群众纪律、利用负责牧原公司项目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集体、企业财物,骗取群众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罪、诈骗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和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管有杰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