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驻马店市纪委 驻马店市监委
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市委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市管各企业和各院校纪委:
《关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已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驻马店市纪委
驻马店市监察委员会
2019年7月2日
关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助推
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意见(试行)》《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结合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民营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把握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内涵、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
(一)明确指导思想。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着力促进全市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与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之间形成“亲”和“清”的关系。
(二)把握基本内涵。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全市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关系。新型政商关系的基本内涵是“亲”和“清”。对全市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而言,“亲”就是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担当作为、为企业排忧解难,对企业家多关心、交流、引导、帮助;“清”就是同企业家干净交往,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全市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既要做到“亲”商不能挟私,守住底线、把好分寸,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又要做到“清”商主动作为,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杜绝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拒商远商的行为。民营企业经营者既要做到“亲”,即积极主动同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要做到“清”,即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
(三)认识重要意义。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新时代政商双方交往应当遵循的标尺,让政商交往都有规可依、有度可量,更是给领导干部如何同企业家打交道划出了底线,拓展了空间,这不仅是作风建设的新要求,也是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基本路径,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对于推动形成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的政治生态和透明、法治、公正、高效的营商环境,营造遵纪守法和崇德向善的良好社会风气,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把握基本原则。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鼓励广大干部勇于担当作为、崇尚务实重干,着力形成“当干部必作为、让干部敢作为、促干部想作为、使干部受监督”的浓厚氛围。引导民营企业经营者弘扬企业家精神,珍视社会形象,履行社会责任;督促民营企业经营者中的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从政、商两个方面共同营造诚信守法、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廉洁高效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二、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五)加强组织领导。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认真落实纪检监察强党建、为人民、促发展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六)强化监督检查。坚持政治机关的职责定位,加强对党中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意见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严明的纪律确保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我市落地生根,为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七)督促落实责任。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持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坚决破除影响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各种屏障和壁垒,坚决纠正选择性执法、简单化执法和戴着有色眼镜落实政策等问题,坚决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对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漠视民营企业正当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采取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等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抓好问题整改。
(八)抓住“关键少数”。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主动担当作为,落实领导联系企业、政商沟通协商、企业家意见建议“直通车”、企业服务日等制度,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积极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
(九)严格执纪执法。紧盯影响我市民营企业发展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加大精准执纪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变通的行为;严肃查处在推进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欺压百姓等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处置、公共资金拨付、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查处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以会议传达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形式主义问题;坚决查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新官不理旧事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查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纪违法行为。
对举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损害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以及在与民营企业有关人员接触交往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实行分类登记、优先办理、快速处置、限期办结。对于问题线索集中反映强烈的,经审批可以提级办理。办理结果一律向实名举报人反馈。
三、持续营造民营企业有利发展环境
(十)切实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在履行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职责过程中,注重发现、调查和处置影响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妨碍民营企业发展的典型人和典型事,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改革者、惩治贪腐者、打击诬告者、宽容失误者、问责庸懒者的局面。
(十一)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查实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干部,按照《驻马店市错告诬告陷害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肃处理,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于查实有诬告陷害、行贿“围猎”公职人员行为的民营企业经营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予以失德失信惩戒,直至法律惩罚。
(十二)及时做好澄清正名工作。经调查核实,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民营企业经营者,按照《驻马店市为被错告诬告陷害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暂行办法》,及时协调有关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为其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对反映失实或者查无实据的信访举报,应当及时了结,并向所在单位书面反馈,让被举报者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对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要根据整改到位的情况适时提请有关部门将其退出“黑名单”。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经营者信用。
(十三)以案为鉴,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选取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深化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建立形成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长效机制。
四、严格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十四)鼓励全市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坦荡真诚与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交往,结对子、面对面、听意见、解难题,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
(十五)全市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与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交往中,不准接受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提供的财物、违规的活动安排及高消费行为;不准接受企业及其经营者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经营者筹资、借款、借房、借车、投资理财;不准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不准安排、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民营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其管辖区域内的民营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交易活动;不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和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正常经营及健康发展;不准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准在退休或辞职后违规在民营企业任职或以担任顾问为名领取酬金;不准未经批准,参加企业举办的年会、联谊会、茶话会等活动以及其他违反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严肃查处。
(十六)引导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争当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新创业、回报社会的典范。在与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交往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给予党员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赠予党员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理财等;不得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党员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不得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对有上述行为的,按照“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原则,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行贿获取的经济利益、职务晋升、资格资质、荣誉奖励等,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取消。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十七)牢固树立正确的执纪执法理念,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案件,严格区分经营者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行贿与被索贿、历史问题与当前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最大化。
(十八)充分运用宽严相济政策,掌握好执法的力度和温度。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采取搜查、查封、扣押等调查措施开展重要取证工作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全程录音录像,不得随意扩大调取、查封、扣押、冻结范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退还,切实保障涉案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益。
(十九)对民营企业经营者采取留置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批,做到依法使用、审慎使用、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障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安全。
(二十)对纪检监察人员在涉及民营企业执纪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同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六、认真落实容错纠错机制
(二十一)全面准确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关于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容错纠错机制。
(二十二)对公职人员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帮助民营企业解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存在不可抗力、难以预见因素,导致出现失误和错误的,应当从宽处理或者免予追究责任;对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没有为自己、他人或者部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不予追究。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范围内容错,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关爱、激励、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
(二十三)正确处理依规依纪依法办案和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之间的关系,既要查清问题,又要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对一些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要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具有主动投案、说明问题,积极配合调查,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超出法定追诉追究时效等情形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或者不予追究。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密结合实际落实本实施意见,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市纪委监委。
中共驻马店市纪委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