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第十二纪检监察组:规范案件线索交办核办 巩固提升执法办案质量
为有效整治驻在单位当前存在的案件线索交办核办随意性大,审批程序不规范、核查质量不高、查办结果不反馈、指定管辖不合理、执行不严格等突出执法问题,派驻纪检组结合监督执纪工作实际,采取三项措施进一步规范案件线索交办核办工作。
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对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等单位移送,上级交办、转办、督办,案情重大、敏感,可能引发较大影响或舆情,需要成立专案组侦办核办,涉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等案件线索,依规层报驻在单位主要领导或党委研究同意后开展工作,涉民警违法违纪线索严格按程序报告派驻纪检组。
规范报告审批程序。纪检监察机关等单位移送的案件线索,由法制部门统一接收,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线索,由对应警种部门负责对口接收,同时依法对案件的定性、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层报驻在单位主要领导会党委研究同意后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案件线索核办过程中的重大情况第一时间报主要领导,涉民警重大违法违纪线索及时报告派驻纪检组组长。
夯实线索核查责任。督促驻在单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回避、案件管辖等相关制度,建立线索核查台账,实行线索核查责任终身制,确保线索核查质量。对重大事项隐瞒不报、影响案件线索核查公正办理、越权立案造成不良影响、不按规定办理案件移送手续、工作失职失责等情形,将按照执法监督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民警违法违纪的,依规依法严肃处理。(派驻第十二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