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人读党史 | 一个小木箱引发的思考
在中国国家博物馆的展览柜静静地躺着一个长宽不足20厘米的小木箱,破旧的小木箱看上去很不起眼,但它却有一个特殊的身份:中国共产党用于反腐倡廉的第一个控告箱。
小木箱1931年出生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部控告局,曾在江西兴国县高兴区苏维埃政府勤勉工作三年多,今年已有90岁“高龄”。木箱左侧用毛笔书写着:“控告人向控告局投递的控告书,必须署本人的真姓名,而且要写明控告人住址,同时要将被告人的事实叙述清楚,无名的控告书一概不处理。倘发现挟嫌造谣控告事,一经查出,即递交法庭受苏维埃法律的严厉制裁”的举报原则。
九十年前的信访举报原则提出了举报材料必须署名的要求,明确了对诬告人员处理的原则,从源头上压减了诬告者利用匿名举报的空间,对诬告陷害的不良风气保持着一种“零容忍”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诬告现象是信访渠道的伴生物,可以说无所不在。反观近年来在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大量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中,不断出现举报人通过正常的信访途径诬告他人、造谣生事的现象,这些诬告虽然数量不多,但杀伤力很强,如果对无中生有、无事生非的恶意举报视若无睹,一方面破坏了当地政治生态,助长不良风气,另一方面影响了反腐败工作,浪费国家行政资源、增加行政成本,极大耗费纪检监察机关的精力,挤占纪检监察干部有限的时间。
诬告现象的发生与基层各种利益关系纠葛错综复杂有关,主要有贴牌式、真假掺杂式、打击报复式等形式,诸如,以某书记不作为、某部门吃拿卡要做标题;或在少量事实基础上演绎、上纲上线、随意扣帽;亦或是虚构事实、罗列罪名。通过捕风捉影、恶意编造、危言耸听、到处撒网,甚至不惜扭曲事实、捏造事端,意图引起重视,扩大影响,变相“施加压力”,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
“一张邮票八分钱,要让纪委跑半年”,过去调侃式的顺口溜折射出诬告者“查到问题就算胜利,查不到也不亏”的心态。恶意诬告背离了信访举报民主监督的初衷,也同违法成本低有关,随着时代进步、科技发展,信访方式从单一的写书信和走访变成举报热线、网上信访、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恶意的诬告材料既不需要署上本人的真姓名,也很难追踪来源,面对屏幕简单动动手指就能完成,高效的科技手段给诬告者提供了无限夸大、恣意妄为的空间和温床。
如何对诬告者进行处罚自古有之。中国古代从先秦时代开始就有关于诬告的记载,如《周礼》中有“邦诬”的记载。汉代对诬告者严厉至处以腰斩等多种行刑方式,唐宋时期则有“诬告谋反及大逆一律处绞、斩”“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枭首其乡”等规定,延至明、清两朝在对诬告者的处罚中又增加经济惩罚,用于对被诬陷的经济补偿。“诬告反坐”是贯穿古代惩处诬告者的一个基本原则,在行政管理能力低下的古代,反坐制度更多的是一种对意图诬告者的威慑。如今法治社会,诬告者虽不至于反坐,但也应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中央已经关注到不实举报和诬告陷害的严重危害性,着力完善了相关党内法规制度,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就将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单列一章,明确了诬告陷害的概念和特征,列举了5种诬告陷害的从重情形,提出了纠正诬告者不当得利建议。省、市、县也先后制定出台《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澄清保护党员干部暂行办法》《驻马店市错告诬告陷害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驻马店市为被错告诬告陷害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暂行办法》《新蔡县为被错告诬告陷害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制度,对诬告陷害行为认定、调查程序、澄清正名、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为失实检举控告行为查处和澄清正名工作开展提供明确有力、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
纪检监察机关既要畅通信访渠道,保证群众行使正常的监督权,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民主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对诬告者实行严厉惩处,为受到诬告的党员干部撑腰,让作恶者遭殃,守规矩者得利,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持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新蔡县纪委监委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