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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运用审查调查措施中的搜查 有效使用搜查助力案件突破

发布时间:2020-02-26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搜查是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收集犯罪证据、查获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重要措施,对于查清案情、追缴赃款赃物、保证调查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查获被调查人及赃款赃物;(二)及时收集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犯罪证据;(三)掌握被调查人的经济状况、成长历程、感情经历、生活习惯、家庭关系、兴趣爱好等信息。搜查措施运用得好,常常能使案件办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下面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在调查工作中有效运用搜查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某央企原董事长A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在融资担保、信用额度授权、煤炭集中采购、承揽工程、企业收购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巨额贿赂。经国家监委指定,W省监委对A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在对A某进行控制的同时,调查人员对其及家人的多处房产依法进行了搜查。共查获十几个保险柜,从中起获了大量的赃款赃物,包括巨额现金、存折、银行卡,以及金条、象牙制品等贵重物品,另外还找到合作协议、收据、工作笔记等若干书证材料。成功的搜查为本案的高质量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搜查的准备工作要充分。监察法对于搜查的准备工作并没有详细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具体情况,灵活做出合理、合法的安排。首先要掌握被调查人、其主要亲属以及其他密切关系人的房产、常住地址、办公地点和行踪轨迹,判断有无特殊的隐匿地点,在此基础上确定搜查范围和重点。其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搜查方案,明确搜查目的、人员分工以及应急处置预案,对遇到家属无理阻挠,转移、销毁证据,甚至以自残手段相威胁等特殊情况做好充分准备。在人员配备上,每个搜查小组中要有2名以上熟悉案情的调查人员,由其中1人担任现场指挥员。还要配备1名负责维护现场安全的保卫人员,1名负责现场拍照摄像的技术人员,1名陪护被调查人女性亲属的女同志。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配合,由公安机关派员维护搜查现场的秩序和安全。行动前要对计划搜查的地点进行现场摸排,熟悉周围环境,并根据现场摸排情况对搜查计划进行调整。本案中,为应对突发情况,制定预案时专门安排了一名有经验的全科医生随行。在搜查时,A某家属情绪激动,不愿意配合搜查工作,并称身体不适,要求送医。经随行医生检查并无大碍,确保了搜查顺利实施。最后要十分注意做好搜查前的保密工作。控制被调查人和搜查行动要衔接好,被调查人到案前,决不能打草惊蛇;被调查人到案后,各个搜查小组要在第一时间同时展开搜查。调查人员要对搜查的时机和地点精准掌控,确保各处的物品、证据不被转移或毁灭。搜查前保密工作做得好,才能保证搜查的效果,才能确保搜查有所收获。

  二、搜查的实施过程要严密。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四十一条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本案搜查中,A某女性亲属在场,专案组专门安排女同志陪护,由A某亲属担任见证人。对于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放置、存储地点进行拍照,并且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对拟扣押的物品逐件进行编号、登记、拍照。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经全面搜查,发现A某及家人的多处房产中藏有十几个保险柜,A某家人以不知道密码或没有钥匙为由,拒不开锁。在A某家人及其他见证人的见证监督下,调查人员联系专业人员打开保险柜,并从中起获了大量物证、书证。整个搜查过程做到了依法、文明、全面、细致。

  三、搜查的后续工作要跟上。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调查人员采取搜查等调查措施,应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此外,搜查结束后还常常伴随着扣押等措施的运用。因此,搜查的后续工作一定要跟上。一是要认真制作笔录。搜查笔录应当现场制作,将搜查情况按照顺序如实记录下来,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证据等有关犯罪线索。搜查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被搜查人亲属、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在逃,其亲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二是要认真清点物品。对拟扣押的款物、书证、电子数据等资料,逐一编号并认真填写《扣押物品清单》。三是要做好后续工作的衔接。搜查结束后,要安排专人对搜查扣押的物品进行分类整理;对赃款赃物及时登记造册,移交给专门部门妥善保管;对书证材料认真进行梳理、筛选,结合初核情况查找线索和疑点;对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逐件编号,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恢复和提取。(安徽省纪委监委第十三纪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