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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初核程序实务问题浅析之二:初核的任务

发布时间:2019-07-1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纪检监察机关初核程序实务问题浅析之二

初核的任务


  初核的任务,就是初核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初核的任务是对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收集客观性证据,提出处置建议。初核的任务涉及初核的范围、取证标准、证据效力、结论等方面内容。

  一、初核范围

  初核范围,是指初核要针对哪些问题收集证据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要列明反映的主要问题,即初核应当围绕问题线索反映的问题开展。但是不同类型的案件线索,也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一般性的单纯违纪案件而言,应当主要按照反映的问题开展核查,重点核实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快进快出、快查快结。

  对反映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除了围绕反映的问题开展核查外,还应当对被核查人是否涉嫌其他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拓展核查。原因有二,一是确定是否存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事实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应当对被核查人是否存在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进行全面核查。二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多发性,如受贿犯罪,核查机关如果局限于举报件反映的问题,容易遗漏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若存在漏罪漏犯,会退回补充调查,影响效率。

  实践中,对于已经核实主要问题,特别是经核实情节较重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具备立案审查调查条件的,可以根据案件进展需要适时立案审查调查,避免初核久拖不决,甚至贻误办案时机的情况发生。当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案件,需要拓展核查相关问题的,应当写入初核方案,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同时对初核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要求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处置,对于需要由原核查组进一步核实的,待依程序审批后再行取证。

  二、初核的取证标准

  初核的取证标准,是指对初核期间所取证据的证据要求和标准。案件在初核阶段时,往往性质不明,不能确定最终适用哪种形态,因此为防止案件最后依照第四种形态处理,但是证据形式又不符合刑事诉讼要求,影响案件进展的现象出现,就需要核查人员在案件刚开始初核的时候就注意在证据形式上与刑事诉讼的要求保持一致。

  关于取证的证据标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凡报请立案的案件,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也就是需要有证据证明存在违纪、职务违法或者犯罪事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解释,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三、初核所取证据的证据能力

  初核所取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初核期间取得的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证据资格问题。有些同志对初核取得的证据是否需要转化存在不同认识。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款没有区分监察机关取证的阶段,因此只要是依照监察法收集的证据,无论是初核阶段还是审查调查阶段,均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四、初核结论

  初核结论,是指经初核后对相关问题线索的处置建议。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初核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包括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

  对于初核结论,一是要集体讨论。虽然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未明确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形成过程,但是应当经过核查组集体讨论是其应有之义。对核查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报告,取得一致意见后以一致意见形成报告。二是结论法定。初核结论经法定程序审批同意后应具有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特别是对于已经了结的件,如果有新的证据,经依规依纪依法审批可以再次启动初核。但是对于没有新证据,或者新证据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当作为重复件予以了结。

  实践中,有些问题待进一步明确。一是应当明确批准程序。例如,对于需要作出批评教育的案件线索,虽然案件本身情节轻微,但批评教育是组织行为,应当按程序审批。二是应当制作相应的规范性文书。初核程序是正式的纪检监察程序,其启动和结束均应制作规范性文书予以明确,这也是完善相关人员廉政档案的现实需要。(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7月10日08版,河南省纪委监委第十二审查调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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