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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画纪】党纪国法践于行,莫把公款收囊中

发布时间:2019-01-14 来源:驻马店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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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本姓公,党纪国法践于行,

改名换姓收囊中,撤职留察观后行,

确有悔改表现者,恢复权利获新生,

察看期满不悔改,开除党籍悔终生。


  【典型案例】泌阳县泰山庙镇财政所所长乔玉林贪污公款13707.88元,2018年11月8日乔玉林因犯贪污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12月6日给予乔玉林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条文链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泌阳县纪委监察委)